湖南:向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亮劍

2020年02月13日13:57  來源:湖南日報
 

向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亮劍

——七大關鍵詞解讀公檢法司聯合出台的《意見》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依法嚴懲十類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

2月12日,湖南日報記者結合相關案例,專訪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李宇先,解讀該《意見》。

關鍵詞:公共安全

【案例】

疫情防控期間,苟某從湖北武漢返回青海西寧,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返回日期信息,明知自己已經有發熱、咳嗽等症狀,仍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造成他人感染的嚴重后果。目前,苟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並被隔離收治。

【解讀】

李宇先說,“根據《意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苟某的行為屬於上述第二種情形。據相關新聞報道,公安機關已經對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李宇先說。

關鍵詞:暴力傷醫

【案例】

武漢一位新冠肺炎患者家屬柯某某毆打為該患者治病的醫生。

【解讀】

李宇先指出,《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以侮辱罪或者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以不准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從相關新聞報道出來的事實看,柯某某的行為涉嫌尋舋滋事罪。”李宇先說。

關鍵詞:制假售假

【案例】

銷售22萬隻假冒偽劣口罩,常德兩名男子被刑拘。

【解讀】

“《意見》指出,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李宇先說,常德這兩名男子的行為涉嫌銷售不符合標准的醫用器材罪。

關鍵詞:哄抬物價

【案例】

湖南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的人民中路分店涉嫌哄抬口罩價格,長沙市市場監管局對該案立案查處,開出50萬元的罰單。

【解讀】

李宇先認為,對於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意見》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不過,由於該案哄抬物價的數額還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市場監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是合適的。

關鍵詞:詐騙、哄搶

【案例】

謊稱供應1萬個醫用口罩,電信詐騙他人財物1.5萬元,株洲市公安局淥口分局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

【解讀】

“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李宇先說。

他同時指出,對於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如果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應當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對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依法應當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

關鍵詞:破壞交通

【案例】

一些農村地區的村委會擅自決定封村斷路。1月27日晚,某地一輛急救車在接患者途中連續遇到路障,嚴重影響病人的救治。

【解讀】

“近日,公安部針對一些地方擅自斷路的做法,出台了相應的規定,禁止擅自挖斷道路。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李宇先強調,“當然,在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時,要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並不是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意見》指出,對於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經批准擅自封路阻礙交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關鍵詞:野生動物

【案例】

疫情防控期間,衡陽縣涂某網購電子誘捕器和架套,伙同羅某多次非法狩獵,共獵捕野生動物黑水雞5隻,竹雞2隻,兔子1隻,分而食之。

【解讀】

李宇先說,《意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涂某、羅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此外,《意見》還明確對違反狩獵法規,非法經營售賣、購買野生動物及制品等行為進行定罪處罰。(記者 何金燕)

(責編:何萌、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