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三個月!益陽首例涉疫情尋舋滋事案一審宣判

2020年02月28日09:12  來源:紅網
 

2月27日上午,湖南省益陽市桃江法院以遠程視頻方式依法對曹某尋舋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曹某在疫情防控期間,酒后無故毆打防疫宣傳工作人員,構成尋舋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這在益陽市,屬首例因疫情而宣判的尋舋滋事案。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30日,桃江縣高橋鎮政府工作人員徐某、盧某和高橋鎮羅溪村支書王某等人,駕車至桃江縣高橋鎮羅溪村石羅公路被告人曹某家附近,張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標語、宣講防疫知識。酒后經過現場的被告人曹某無故拍打工作人員所乘車輛,徐某下車理論時,被告人曹某用手掐住徐某脖子將其抵在車上,並踢了徐某一腳。同行的盧某見狀趕緊上前扯勸,被告人曹某又掐住盧某脖子踢了其一腳,並耍橫揚言撕掉宣傳標語。經鑒定,徐某系鈍性外力致左肩及右手皮膚軟組織挫擦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盧某系鈍性外力致右膝韌帶等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尋舋滋事罪,應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到案后雖如實供述其罪行,但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關鍵時期實施尋舋滋事行為,應依法酌情從重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第(十)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鄭濤 )

(責編:何萌、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