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3月1日啟動 7種情形或可退稅

2021年02月28日09:21  來源:湖南日報
 

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3月1日啟動

7種情形或可退稅,2種情形或需補稅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消息稱,3月1日起,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啟動。

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期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可通過自己辦、單位代辦和請人辦三種方式辦理匯算清繳。稅務部門介紹,大部分的匯算清繳為單位代辦及個人辦理。其中單位辦理流程明確,個人可咨詢單位與單位確認辦理。個人辦理的,納稅人可優先通過網上稅務、“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年度匯算,流程與2019年度相同。

根據規定,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退稅的。有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的個人無需辦理。例如:長沙市民劉先生每月工資4000元,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所得。這種情況下,劉先生隻在一個單位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平時不用預扣個稅,或者每月預扣預繳的稅款之和剛好等於年度應納稅額,就不需要再匯算清繳。

7種情形或可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指出,實踐中有7種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可能產生退稅,分別是:

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

2類情形或需補稅,幾個重要變化需注意

有2類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匯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稅:

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雇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

除工資薪金外,納稅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后,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相關工作人員提醒,與2019年度相比,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有幾個重要變化需要單位及個人注意。

由單位代辦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度增加了“主要收入來源地”概念,即個人沒有受雇單位的,需要向其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個人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負有代為扣稅並繳納稅款法定職責的義務人)所在地。

增加了非主觀錯誤“首違不罰”制度。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時,如果因為非主觀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納稅人主動或經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記者 鄒靖方 通訊員 向濤)

(責編:羅帥、彭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