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制定醫療保障法 明確各方主體責任

2021年06月16日09:36  來源:新華網
 

為加快形成與醫療保障改革相銜接、有利於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國家醫療保障局15日公布《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共8章70條,包括總則、籌資和待遇、基金管理、醫藥服務、公共管理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等主體責任。

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台建設,並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以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醫藥機構服務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其中,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給予相應處理,包括約談相關責任人員、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等。

意見稿明確,醫療保險費征收部門擅自更改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醫療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對集中採購機構、藥企在集中採購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藥企出現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等四種情形,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在騙取醫保基金方面,意見稿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等主體作出相關規定。其中,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相應處罰外,還將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醫保局表示,建立以醫療保障法為統領,配套出台若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形成獨立完備的醫療保障法律體系,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推進醫療保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記者彭韻佳)

(責編:唐李晗、彭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