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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筑牢“長江禁漁”法律防線

2021年12月04日09:43 | 來源: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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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長江流域禁捕退捕,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全局計、為子孫謀的重大決策。3日上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完善禁捕執法監管等方面的相關問題,筑牢“長江禁漁”法律防線。

湖南96%以上的國土面積屬於長江流域,既是內陸漁業大省,也是禁捕退捕大省。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對禁捕工作作出規定,明確了禁捕范圍、法律責任等,但在禁捕執法監管中也面臨一些需地方立法加以完善的問題。

《決定》結合湖南的實際,明確了禁捕區域,規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長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經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等水域為禁捕區域。

禁捕區域哪些事情不能做?《決定》規定,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其他禁捕區域在禁捕期限內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水生生物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垂釣。

“應當綜合考慮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公眾休閑垂釣需求。”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避免普遍違法,建議完善休閑垂釣禁止行為。《決定》明確,其他禁捕區域可以進行休閑垂釣,但應遵守不得一人多杆、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不得使用視頻輔助裝置、探魚設備垂釣等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建議,將禁捕工作納入河長制工作范圍。《決定》採納該建議,並明確了規范執法隊伍建設,保障禁捕工作經費的相關要求。

長江流域禁捕是一個長期、復雜的系統工作。《決定》還進一步明確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在禁捕執法監管方面的職責和工作機制,加強退捕漁民的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支持退捕漁民轉產安置、社會保障等落實扶持政策的相關要求。(記者 唐亞新)

(責編:李淑靜、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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