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聯合印發通知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 長沙將新設一家
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市內免稅店管理工作,促進市內免稅店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通知》,現有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辦法》﹔現有北京、上海、哈爾濱等13家外匯商品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后開始營業。同時,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
《辦法》明確,市內免稅店的銷售對象為即將於60日內搭乘航空運輸工具或國際郵輪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於中國籍旅客),需持出入境有效証件,並已購買出境機票或國際郵輪船票。其中出入境有效証件包括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証、往來台灣通行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証等。市內免稅店採取市內提前購買,口岸離境提貨的方式,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物后,應當在設立於口岸出境隔離區內的免稅商品提貨點提取所購免稅商品,並一次性攜帶出境。市內免稅店主要銷售食品、服裝服飾、包、鞋帽、母嬰用品、首飾和工藝品、電子產品、香化產品、酒等便於攜帶的消費品,並鼓勵市內免稅店銷售國貨“潮品”,將具有自主品牌、有助於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特色產品納入經營范圍。
旅客在市內免稅店購買免稅商品不設購物限額,但應當符合海關關於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進出境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的規定。旅客將所購免稅商品攜帶出境后再次攜帶進境的,按照進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稅。旅客已經購買的免稅商品屬於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市內免稅店設立審批、經營主體確定方式等管理要求。(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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