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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校外托管,長沙7部門聯合發布

2024年12月09日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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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沙市市場監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等7部門,聯合印發了《長沙市校外托管機構合規經營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規范校外托管機構經營,保障中小學生校外托管安全。

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辦並依法登記,受學生監護人委托,為中、小學生提供非在校時段接送、休息、臨時看護等校外托管服務的社會機構。學生家長、親友之間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學生人數在5人以下的,不屬校外托管機構范疇。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從事與托管無關的其他業務﹔不得開展學科、非學科培訓和學習輔導活動﹔不得提供過夜住宿服務。

嚴禁在地下室、被征收房屋內設置校外托管機構

在場所條件方面,《指南》指出,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不能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同在一棟建筑內,並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

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地下室、工業建筑、違法建筑、被征收房屋內設置校外托管機構。

住宅、居民自建房等房屋用作經營場所的,應嚴格執行《關於加強市場主體審批監管保障公共安全暫行規定》(長市監發〔2023〕25號)。

提供餐飲服務,從業人員要持有效健康証明

在食品衛生方面,校外托管機構應建立食品安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防控等相關制度,並相應在用餐場所和休息場所公示。校外托管機構發生食源性疾病、傳染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指南》指出,提供餐飲服務應做到: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証明,在經營場所醒目公示﹔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在經營場所醒目公示﹔按照國家標准和規定使用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和食品添加劑,在經營場所醒目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查驗供貨者許可証或登記証、產品合格証明文件,進貨票據留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有保質期的不少於保質期等。

入職查詢、定期查詢人員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

在安全管理方面,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發生,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及基本安防設備,安排專人接送托管學生,定期對安防設施進行檢查,履行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

托管學生人數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或以上)專職或兼職保安人員﹔托管學生人數在50∼200人的,應配備1名(或以上)專職專業保安人員﹔托管學生人數在200人以上,每增加200人增配1名專職保安人員,以此類推。在托管場所主要出入口有保安人員在適當位置執勤,按照保安人數配備防衛器械。有條件的可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並與屬地接警中心聯網。

校外托管機構應建立涉嫌違法犯罪情況入職查詢和定期查詢機制,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違法犯罪記錄的,應當及時解聘。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者與工作人員應開展法治安全宣傳教育,切實增強員工安全防范意識和法治觀念。

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指南》還指出,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准、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校外托管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並按照委托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挂証照、收費標准等,接受社會監督。

校外托管機構招牌名稱應與營業執照名稱基本保持一致,招牌名稱中不得出現“輔導”“教育”“培訓”等校外培訓業務的字眼。(戴凱琴)

來源:長沙市市場監管局

(責編:唐李晗、羅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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