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三个月!益阳首例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

2020年02月28日09:12  来源:红网
 

2月27日上午,湖南省益阳市桃江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对曹某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曹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酒后无故殴打防疫宣传工作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这在益阳市,属首例因疫情而宣判的寻衅滋事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0日,桃江县高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徐某、卢某和高桥镇罗溪村支书王某等人,驾车至桃江县高桥镇罗溪村石罗公路被告人曹某家附近,张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标语、宣讲防疫知识。酒后经过现场的被告人曹某无故拍打工作人员所乘车辆,徐某下车理论时,被告人曹某用手掐住徐某脖子将其抵在车上,并踢了徐某一脚。同行的卢某见状赶紧上前扯劝,被告人曹某又掐住卢某脖子踢了其一脚,并耍横扬言撕掉宣传标语。经鉴定,徐某系钝性外力致左肩及右手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卢某系钝性外力致右膝韧带等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关键时期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十)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郑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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