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公共场所应配置体外除颤仪

2020年11月01日09:45  来源:华声在线
 

公共场所应配置体外除颤仪,第一目击者紧急施救致损害可免责——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11月1日,备受关注的《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作为国内首个为现场救护单独立法的省份,《条例》的出台有什么意义?背后有哪些故事?《条例》又有哪些亮点?记者近日就此先后采访了湖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陈佳新、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祝益民。

从率先提出三个“一”理念到设立“第一目击者行动日”——湖南为《条例》出台建立了实践基础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呼吸心跳骤停发生率超过40/10万,由于在4~6分钟的黄金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的现场救护,医疗抢救成功率不到1%。而目前我省现场救护工作在全国仍处于落后水平,与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更有明显差距,普遍存在“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问题。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祝益民说:“急救是一门科学,涉及急救知识和实用技能。只有比较系统和全面掌握基本操作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现场急救。若缺乏急救知识和技能,只是出于一片热心参与急救,很容易施救失误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可能会延误最佳救援时期,这正是许多人面对危急局面不敢作为的原因之一。”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陈佳新表示,目前,涉及到院内救护和院前救护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涉及现场救护的法律法规较少,国家层面只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红十字会法》和原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略有提及,外省区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此项内容的很少。因此,制定一部引导和规范现场救护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十分紧迫而必要。

湖南为什么率先在全国出台这一《条例》?

祝益民表示,湖南有较好的实践基础。2014年,湖南省人民医院就在全国率先提出“在伤病发生的第一现场,第一目击者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反应”的现场救护三个“一”理念。从2016年起,设立“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日”,成立“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联盟”,设置急救培训小屋,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进企业、学校、机关、社区、农村“五进”活动,大力培训师资队伍和“第一目击者”。2018年省卫健委联合10多家省直部门和相关组织,共同将急救普及上升为一项“湖南行动”,将此项工作在全省逐渐推开。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急救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现场救护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针对现场救护相关立法的呼声很高,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呼吁出台相关条例,推动我省公众自救互救体系建设。

2019年上半年,省卫生健康委向省人大提出了制定《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的论证报告。此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与省卫生健康委组建起草小组,先后到长沙、衡阳、怀化、益阳、娄底五市开展立法调研,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陈佳新介绍,今年4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省政府办公厅等30个省直单位、14个市州人大、全体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医疗卫生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征集意见建议188条。4月底,致函上海市、江苏省、深圳市了解相关立法执法情况并征求建议。5月13日,分别召开法律专家和医疗卫生专家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九易其稿形成《条例》,共20条。于2020年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专家们认为,通过立法来改变现场救护中“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的现状,具体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条例》弘德立法,倡导、鼓励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精神,引导、支持全民参与现场救护,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具有十分明显而重要的意义。《条例》的实施,不仅是湖南的一件大事,也必将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从技能培训到规定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安装急救设备到施救者或可免责,《条例》为解决“三不救”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条例》,现场救护的对象是指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情况而受到意外伤害者;现场救护的前提是患者在医疗区域以外发生急危重症或者受到意外伤害,医疗急救机构尚未赶到现场进行救护;现场救护行为包括: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业内专家表示,该《条例》针对目前现场救护中存在的“不愿救、不敢救、不会救”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解决“三不救”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亮点很多。

亮点一:现场救护教育应从娃娃抓起

《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对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规划、教材编写、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登记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旨在提高重点人群现场救护意识和救护能力。

祝益民表示,加强公民的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是解决公民“不会救”问题、开展现场救护的关键所在。而发达国家全民急救教育普及率达30%以上,有的甚至达80%。而目前我国每年急救知识普及人群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很低。据调查了解,即使在省会长沙,每2000人中也仅1人有过急救培训经历。通过《条例》的形式,强化和普及全民急救教育课,刻不容缓。《条例》还突出了学生的现场救护知识教育,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课程,让学生从小就开始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急救常识和技能。

亮点二:公共场所应配置安装急救设备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以下简称AED)是完善和健全现场救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缺乏必要设备设施“不便救”问题的重点环节。目前,我省现场救护设施普及率很低,公共场所配置AED非常有限,省会长沙市还不足50台,省内其他市州就更少。

对此,《条例(草案)》第十条对AED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建设标准、购置安装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省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亮点三:第一施救者或可免责

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顾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五条的立法精神,《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陈佳新说,立法的初衷是鼓励全民参与学习,让有知识和能力的人参与救护;公共场所应该依法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设备,要对施救者免责,形成良好氛围。鼓励公益组织和义工组织参与救助,经常组织培训,促进现场救护更好发展。重视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公交司机、保安等公共事务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让他们会救、敢救、及时救。

陈佳新表示,《条例》开全国先河,对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规范现场救护行为,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意义重大。

《条例》选在11月1日这天发布,更有深意。作为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 “三个一”发起人,祝益民表示,引导全社会树立急救意识,需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节日,11月1日的三个“1”,呼应现场救护的“三个一”。因此希望将《条例》的发布日即每年的11月1日设立为“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日”,便于广大群众加深印象,便于记忆,将这个节日固化、强化下来,深入人心。

我们相信该《条例》的实施对改变我省乃至全国现场救护的现状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记者 李传新 通讯员 周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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