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汛情炒作,长沙县一男子传播谣言被行拘!
近期长沙县防汛形势严峻,在这严阵以待、众志成城的关键时刻,却有个别网民为了博关注、蹭流量,移花接木、恶意编造发布谣言混淆视听。
2024年6月24日,长沙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北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巡查中发现,一男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汛情视频,声称因近期强降水,长沙县北山镇街上发洪水,有鱼捉。视频一经发布,迅速引起本地网民关注,让人真假难辨,视频在被他人浏览、转发、评论后,引发人民群众恐慌,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经联合县网信办调查发现,长沙县北山镇何某某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在北山镇街边摄了一张照片后使用PS剪影的方式将照片改成发洪水的影像,后将图片发布至个人网络账号造成恶劣影响。
目前,何某某因涉嫌传播网络谣言信息,被长沙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不要利用群众对灾情的关心,发布不实、不当言论博取流量。
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星沙微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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