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違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絕不可為
2023年08月04日16:20 |

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多領、冒領、重復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均屬違規行為。
根據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市公安局聯合印發的《關於打擊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暨追繳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如有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請盡快自覺、主動足額退回。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整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有以下情形的人員須按相關規定退回。
一
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1、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同時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應及時退回非最后參保地領取的待遇﹔
2、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的,應及時退回失業補助金。
二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退休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在辦理當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停待遇﹔未及時報停導致同時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多領的失業保險待遇。
三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重新就業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重新就業並參保的,應在重新就業當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停待遇﹔未及時報停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
四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
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家屬應在當月及時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停﹔未及時報停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
五
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服刑
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服刑的,本人或其親屬應及時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刑罰情況,並退回服刑期間多領的失業補助金。
來源:長沙人社
(責編:黃卓、羅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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