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湖南頻道>>湖南要聞

湖南發文,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

2023年05月06日09:27 |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小字號

近日,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的若干措施》,要求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全文如下:

村級組織包括村黨組織、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組織和其他村級經濟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村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也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力量。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的決策部署,力爭到2024年年底,基本實現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權責明晰、設立的工作機制精簡高效、加挂的牌子簡約明了、出具的証明依規便民,進一步把村級組織和村干部從形式主義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不斷提高農村基層治理水平,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更加堅實的組織保証,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包括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黨委和政府決策部署﹔加強村黨組織及其領導的村級組織自身建設,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實行村民自治,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維護村民群眾合法權益,開展村級社會治理,提供村級綜合服務等。推行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清單制,省級層面按照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等明確規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等,全面梳理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項,制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事項指導目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指導目錄等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指導目錄。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實際,按有關規定制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指導目錄。縣級黨委和政府依法依規明確黨政機構、群團組織(以下簡稱黨政群機構)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的職責范圍和履職方式,以及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托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事務的制度依據、職責范圍和運行流程。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和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向村級組織攤派招商引資、稅費征收、經濟創收、商業保險、報紙期刊訂閱(不含黨報黨刊)等任務指標,不得要求村級組織承辦政務投訴處理部門職責事項,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

二、創新村級組織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分流機制,分類辦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及村民群眾個人事項。明確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對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由鄉鎮黨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條件。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由村級組織廣泛組織村民群眾協商辦理﹔村民群眾確有需要、但村級組織難以承擔的,由鄉鎮黨委和政府協調解決。村民群眾個人事項由村級組織引導村民群眾自行解決、互助解決或尋求市場解決。將屬於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征求村級組織意見基礎上,由縣鄉級政府依法購買服務。深化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系統分級應用,探索以縣市區為單位推進村級數據資源建設,通過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與省基層公共服務系統數據資源共享交換,基本實現村級組織基礎數據綜合採集、多方利用,其他工作數據逐步實現共建共享。

三、完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對村級組織實行綜合考核評價,由鄉鎮統一組織,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清單外的事項未經准入不得納入考核內容,縣級黨委和政府要對鄉鎮制定的考核方案嚴格把關,防止通過考核向村級組織轉嫁工作任務,堅決杜絕簡單以“是否留痕”印証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縣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統籌,精簡整合各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填報的各類表格和台賬,每年年初統一交由鄉鎮安排村級組織按規定渠道和頻次填報。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以縣市區為單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級組織的微信工作群、政務APP等。

四、從嚴控制黨政群機構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委、省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不得要求專人專崗。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全面清理黨政群機構設立的村級工作機制和要求專人專崗情況,符合規定的予以保留,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進行規范整合,由相應的黨政群機構協調提供人員、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不符合規定的按程序予以撤銷。切實增強村黨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系整體效能,可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農村基層群團組織承擔相應職責的,原則上不得在村級設立專門工作機制或者要求專人專崗,承擔相應職責的必要工作條件由縣級黨委和政府統籌予以保障。

五、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辦公場所。落實縣市區主體責任,鞏固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全覆蓋成果,完善辦公和服務功能。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辦公。以村民群眾為對象、村級組織能夠承接的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實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省級層面制定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標准,合理劃分綜合服務設施功能區域,統籌整合其他黨政群活動陣地﹔依托綜合服務設施,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提質行動,統籌推動文明培育、文明實踐、文明創建,培育時代新風新貌。以縣市區為單位推進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建立綜合性服務團隊或者設置綜合性服務崗位,統一納入村黨群服務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崗多責。

六、規范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挂牌。一般應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大門兩側豎挂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標牌﹔外部顯著位置懸挂村黨群服務中心標識、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其他標牌標識應當懸挂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內部,一般在綜合服務大廳顯著位置懸挂村便民服務站標牌,設置集合式服務功能指引標牌,在各功能區域入口懸挂簡明標牌。村級組織獲得的各類表彰獎勵和創建成果,在綜合服務設施適當位置集中展陳。省級層面制定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挂牌指導目錄,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根據省級指導目錄對本地村級組織挂牌情況進行集中清理和規范。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對口挂牌,不得將是否挂牌作為推進和評價村級組織工作的依據。

七、壓減村級組織出具証明事項。持續開展“減証便民”行動,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等依據的証明事項,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省級層面分批制定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証明事項指導目錄,及時按規定程序取消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於法無據以及雖有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文件依據但已經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村級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証明事項。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要在省級指導目錄的基礎上,全面梳理本地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証明事項,對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的証明事項要按規定程序逐級制定本地指導目錄,並採取適當形式進行公開。要結合“放管服”改革、“減証便民”行動、“互聯網+政務服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鼓勵黨政群機構採取網上核驗、主動調查、信息共享、告知承諾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村級組織出具証明事項。

八、規范村級組織出具証明工作。屬於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符合出具証明條件的,村級組織應當在接到申請時根據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時出具﹔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據實出具。省級層面對依法依規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証明事項,以辦事指南的形式細化証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范,並提供統一規范的表單樣本,在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台、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等同步公開,方便村民群眾獲取、查詢、辦理。做好規范村級組織出具証明工作與各地各部門証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銜接。省級層面未統一規范,但涉及村民群眾工作、學習、生活等仍需出具証明的,村級組織可本著便利村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能夠核實的事項據實出具相關証明。出具証明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存在法律風險的,村級組織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引入執業律師等專業力量進行共同研究,並廣泛組織村民群眾議事協商,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對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的証明事項,村級組織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職能部門負有出具証明責任的,不得拒不出具。

九、健全動態調整和監管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分級制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指導目錄,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動態調整制度,堅決取消沒有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沒有經費保障、沒有實際效用、村民群眾不認可的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相關牽頭部門要定期對指導目錄進行調整更新,報同級黨委和政府同意后發布實施,市縣調整更新情況應報上一級相關部門備案。完善村級組織負擔常態化長效化監管機制,通過設立村級減負觀察點和舉報電話、委托第三方開展實地評估等,及時收集掌握相關工作情況,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對典型問題通報曝光。縣級黨委和政府每年要組織村級組織對鄉鎮黨委和政府及縣直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村級減負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存在突出問題的要按相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十、增強村級組織能動性。村級組織要嚴格按照規范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有關要求,認真做好相關工作﹔對保留的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要加強與相關黨政群機構的工作銜接,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規范運行管理,最大程度方便村民群眾辦事。要進一步深入群眾、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積極干事創業、擔當作為,以更加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更加務實的工作作風扎實做好帶領發展、推進治理、為民服務等工作,努力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扎實推動共同富裕中發揮更大作用。

十一、強化組織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建立健全工作體系,分級建立工作台賬,明確時間進度和責任主體,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集中清理工作﹔2024年,全面開展督促檢查,鞏固集中清理成果,健全完善長效機制。市州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縣鄉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民政、組織、黨委農村工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工作指導和督促落實,狠抓清理規范和源頭治理,增強工作合力,提升服務效能,切實為基層鬆綁減負、強基固本、賦能增效。將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情況納入對省直單位、市州績效考核以及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鄉村振興考核等的重要內容。

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農辦要協調推進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工作,適時組織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有關工作情況按規定要求及時送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農辦。各市州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送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農辦。

規范城市社區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相關工作,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王雲娜)

(責編:向宇、羅帥)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