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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前列!长沙县六个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

2021年12月06日15:43 | 来源:人民网-湖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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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长沙12月6日电 日前,长沙县行政执法局7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磋商,覆盖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六个领域,走在全省前列。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它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据悉,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21年6月16日,长沙市结合长沙实际,制定《长沙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流程,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技术规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积极推进长沙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截至2021年12月,县行政执法局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7起,均已完成鉴定评估和损害赔偿磋商,包括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电捕鱼、施工损坏绿化、河道范围堆渣土、破坏植被6个方面,覆盖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全领域。

“此前,因为缺乏相应的规制,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工作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后,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行政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生态索赔,赔偿资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大大提高了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同时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签订,真正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今年10月,长沙县荣获“第五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这是长沙县近年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改革、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所取得的成效。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美丽湖南”是所有人共同的心愿,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梳理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一律纳入赔偿范围,认真总结经验,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长沙县落地生根。(胡方)

(责编:李淑静、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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