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湖南可以审批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6月27日,湖南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公益性属性和补充性教育功能。7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可以审批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通知》要求,强化省级统筹、市州指导,落实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体育、文化、科技等部门,依法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进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
设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二)具有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
(三)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依法办理聘用手续、适应培训需要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
(五)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办学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健全党组织设置,保障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计划、课程内容以及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
《通知》要求,依法审批登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只有同时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在许可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国家和省对培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应许可后才能开展培训。
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可以审批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审批设立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地可设置一年左右的过渡期,进行重新审核登记,达到准入标准的换发或颁发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或变更注册登记;如已有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适当延长过渡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过渡期结束之后,对于仍未达到准入标准的已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撤销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终止培训活动。在本通知出台之前已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其他机构,须对照准入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未经审批登记之前,应停止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
《通知》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遵循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切实保障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各地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将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校外培训综合治理重点任务,统筹部署、整体推进。(记者 莫成 通讯员 赵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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