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以法治手段推動欠薪治理邁入新階段

2020年05月10日09:57  來源:紅網
 

  春暖花開日,奮斗正當時,工程建設等領域陸續復工復產。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頒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並於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主要內容涉及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周期、形式、工資清償主體責任,指明了用人單位關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承擔原則。它的頒布意味著我國的農民工被欠薪問題治理進入了以法治手段推動的新階段。近日,記者採訪到湖南省人社廳勞動保障監察局副局長符雄飛,對《條例》進行了詳細解讀。

  記者:請您簡要介紹《條例》出台的背景。

  符雄飛: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農民工為國家建設發展作出了重大而獨特貢獻,必須保証他們的辛勞獲得及時足額的報酬。不過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國家在深入分析農民工被欠薪的根源、梳理現有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政策落實情況、總結治理欠薪實踐經驗基礎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以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欠薪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記者:《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符雄飛:《條例》的制定,以保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體系、監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懲處有力的執法機制為目標,體現了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的要求。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主要內容:第一個方面是明確了責任。首先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屬地責任,其次是逐一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負有相應的監管職責,每個部門要做什麼事情都單獨進行了規定,最后作為直接使用農民工、直接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也要履行它的主體責任。這也就是《條例》所說的: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第二方面是突出了重點。工程建設領域是農民工欠薪問題的多發領域。這次通過《條例》的出台,將過去實踐中成熟有效的措施,如實名制、分賬制、總包代發制和工資保証金等措施,上升為法律規范,作為工程建設領域的特別規定。第三個方面是建立了機制。比如,《條例》要求充分發揮行政、司法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門協同、聯防聯治的機制﹔明確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法律責任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實施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建立了失信懲戒機制。

  記者:剛才您講到了,工程建設領域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點,能不能給我們詳細介紹一下,《條例》是如何從制度層面來保障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的?

  符雄飛:第一,分賬管理制度是為了保障工資來源問題。《條例》要求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工資專戶是為了確保工資安全,解決工資放在哪的問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相關款項存儲和發放的賬戶。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証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總包代發是為了明確發放主體,解決工資誰來發的問題。減少中間層次,克服層層轉包,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在工資發放的過程中,分包單位負責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與當月工程進度等一並報施工總承包單位。

  第四,農民工實名制是為了保障發放到人,解決工資發給誰的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五,維權告示是為了加強監督,解決工資誰監督的問題。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此外,《條例》還作出了一些制度安排,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這些制度匯總起來,形成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法治基礎。

  記者:您剛剛講到的總包代發制度具體是怎麼實施的?為什麼要實行總包代發?

  符雄飛:建筑工程領域存在著大量的分包行為。但是總包單位把工程款支付給分包單位之后,分包單位有時會以種種理由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最終導致農民工拿不到應有的酬勞,因此要建立總包代發制度。分包單位應當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第一,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並交施工總承包單位。第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証。

  記者:眾所周知,農民工是弱勢群體。請問他們可如何根據《條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符雄飛:首先,《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准、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還對書面支付台賬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這一規定也有利於解決產生工資支付爭議之后難以取証的問題。

  第三,《條例》還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單位將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條例》為農民工依法維權提供了有效渠道。《條例》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記者 盧欣 通訊員 龔穎)

(責編:何萌、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