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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如何認定?如何救助幫扶?湖南印發辦法

2022年02月18日09:32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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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家庭如何認定?如何救助幫扶?一直是社會非常關注的問題。近日,湖南省民政廳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的條件和程序。

  低收入家庭包括三類

  《辦法》要求,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精准認定﹔優化服務、高效便民﹔公開、公平、公正。

  《辦法》明確了低收入家庭范圍。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員為低收入人口。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據《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確定,特困人員家庭依據《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確定。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的家庭。根據省級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准,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均收入以城市825元/月、農村6500元/年為基准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高於省級最低生活保障指導標准的地區,應當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1.5倍確定基准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均收入應當低於當地確定的基准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線,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動態調整。

  在核算評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經濟狀況時,對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剛性支出劇增或收入大幅縮減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按規定扣減了家庭收入的困難家庭視為支出型困難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條件及程序

  按照《辦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法定監護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的,應當主動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和救助幫扶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區域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辦法》同時明確,申請認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應當履行這些義務:按規定提交居民戶口簿、身份証和証明其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等的相關材料,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証、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証明材料﹔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按照《辦法》,申請提出后,還要經過材料審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及調查、初審、公示、認定等流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0個工作日。

  加強低收入家庭各項救助

  《辦法》要求,加強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的救助幫扶,按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執行。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經個人申請,可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適當比例確定。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經認定屬於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單人戶”政策執行﹔不屬於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救助漸退期結束后按規定退出。

  加強低收入家庭專項社會救助。各相關部門應針對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制定差異化的救助政策,及時根據困難類型給予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等相應專項救助。

  加強低收入家庭其他救助幫扶。有條件的地區,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等幫扶﹔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給予水電費減免(補貼)、燃氣費減免(補貼)、有線收視費減免(補貼)等幫扶,具體減免(補貼)額度按照各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制定差異化補貼標准,並提供必要的康復救助服務。

  《辦法》提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低收入家庭救助幫扶。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低收入家庭救助幫扶工作。對於遭遇重特大疾病、突發意外事故等情況的低收入家庭,引導支持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及時提供救助幫扶。

  三種情況將不予認定或要求退出

  根據《辦法》,出現這些情況時,將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或者要求退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可終止受理認定申請或不予認定。

  低收入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狀況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程序辦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續,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終止對其實施的救助幫扶。

  通過提供虛假情況,刻意隱瞞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低收入家庭認定,騙取相關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依程序辦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續,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縣級救助幫扶部門負責對違規騙取的相應社會救助幫扶資金或物資依法依規予以追繳。(記者 陳彥兵)

(責編:羅帥、彭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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