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時消防栓沒水,物業賠28萬

2020年01月02日09:17  來源:瀟湘晨報
 

2018年11月13日,長沙一家眼鏡店突然起火,為救出被困妻子,丈夫唐先生沖進火海,最后導致兩人離世。

到底是什麼導致了火災?誰又該為唐先生夫婦的去世負責?

日前,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物業公司對兩人的死亡擔責30%,賠償28.8萬元。

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判決書。判決書裡寫到,2018年11月13日,長沙市天心區的一家“雪亮”眼鏡店發生火災,現場門口的消防水管是破裂的,火災發生時消防栓裡面沒有水,消防栓內也沒有配置水槍,事故現場附近的消防水管也是破裂的,嚴重耽誤了救火時間。

法院二審判決物業公司對這對夫妻的死亡擔責30%,賠償28.8萬元。

丈夫數次沖進火場救妻,最終沒再跑出來

自2017年開始,唐先生與妻子方女士在長沙市天心區經營一家“雪亮”眼鏡店,該眼鏡店屬於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范圍。因店鋪有時會停電,唐先生與方女士便購買了汽油發電機放置在店鋪內備用。

2018年11月13日14時27分許,雪亮眼鏡店發生火災,火災造成雪亮眼鏡店全部過火,過火面積約43平方米。火災主要燒毀了店鋪內的裝修、眼鏡驗光及打磨設備等物品,方女士被困在店鋪內,因窒息加一氧化碳中毒導致死亡。

火災發生時,唐先生被燒傷后又數次沖入火場救助妻子無果,后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018年11月15日死亡,留下了年僅5歲的獨子。

事發時,附近居民拍下的視頻顯示,唐先生渾身是火沖出來,其他人拿著滅火器噴滅他身上的火后,他又再次沖了進去。如此幾次之后,唐先生沒能自己跑出來……

2019年1月10日,長沙市天心區公安局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點位於雪亮眼鏡店中部靠南牆一側(距東門約10.5米,距西牆約3.5米)汽油發電機處,起火原因能夠排除雷擊、自燃、生活用火不慎、人為縱火及電氣線路故障等。

一審判物業承擔次要責任,賠償近10萬元

事故發生之后,唐先生的父母與兒子將物業公司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至天心區法院,索賠135萬元。

原來,在火災發生前,因市政提質改造施工需要用水,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讓其使用了消防用水並提供了破損的消防水帶。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曹某對此的陳述為:“當時那個市政提質,馬路施工之前,我們是有綠化的,要澆水。你說的那些水帶,因為在施工的時候給施工用水,我沒必要准備那些很好的水帶給他,就是說有些是接口的,有些是損壞的,是給他們施工用水的……”

天心區法院一審審理查明,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消防設施存在運行不正常等問題,致使救火初期消防水槍不能及時有效出水。

一審法院認為,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完全履行對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唐先生因火災燒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考慮火災的起火原因及唐先生不顧自己的傷勢多次沖入火場救助方女士,一審法院酌情由唐先生、方女士共同承擔主要責任,唐先生自行承擔次要責任即5%的責任,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次要責任即10%的責任,即由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96095.52元。

二審調整為物業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判決之后,原被告雙方均無法接受,均提起了上訴。

唐先生與方女士的家人認為,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沒有安排特定的地點放置唐先生夫婦購買的發電機,形成了本次事故的隱患。“物業公司所管理的事故現場門口的消防水管是破裂的,火災發生時消防栓裡面沒有水,消防栓內也沒有配置水槍,事故現場附近的消防水管也是破裂的,嚴重耽誤了救火時間。”

“兩人的死亡原因均是由於火勢迅速蔓延,兩人一氧化碳中毒,其中唐先生在起火時幾次沖進火場才加重了后果。”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認為,物業公司管理的消防設施不存在瑕疵,物業公司沒有責任。

長沙中院審理認為,在此次火災發生前,因市政提質改造施工需要用水,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讓市政建設單位使用了消防用水並提供了破損的消防水帶,導致消防設施存在運行不正常等問題,致使救火初期消防水槍不能及時有效出水。法院認為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管理不善的情況延緩了本案火災的救援,一審法院確定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過低,酌情調整為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長沙凱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288286.5元。

提醒

定期對消火栓進行排水操作檢查

定期對消火栓例行保養時還應進行排水操作檢查,一方面確定消火栓是否啟閉有效,水壓水量是否符合正常范疇。另一方面在配水管網上也要通過消火栓排水起到改善管網水質的目的。在實施消火栓排水工作中,為確保排水質量效果和防止管網二次污染,排水時應採取接軟管將水排至雨水井內。(記者 周凌如)

 

(責編:何萌、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