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湖南頻道>>湖南要聞

《反有組織犯罪法》今日起施行 省掃黑辦負責人解讀亮點

2022年05月01日10:27 | 來源:湖南日報
小字號

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湖南省掃黑辦負責人解讀《反有組織犯罪法》亮點

5月1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下稱《反有組織犯罪法》)正式施行。該法旨在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省掃黑辦負責人告訴記者,制定頒布實施《反有組織犯罪法》,是黨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標志性成果,是中國特色反有組織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偉大實踐,是確保掃黑除惡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的重要舉措,對於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大意義。

明確“有組織犯罪”概念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了“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的概念,明確了對惡勢力組織可以適用法律規定的懲治防范措施,明確了利用網絡實施有組織犯罪、“軟暴力”行為的定性。

省掃黑辦負責人介紹,《反有組織犯罪法》中明確,“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有組織犯罪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同時,《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將“軟暴力”作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對“軟暴力”從法律層面進行了明確界定:“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是該法的一大亮點。”省掃黑辦有關負責人介紹。

在案件辦理方面,《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對於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規定公安機關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採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措施﹔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對於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証據証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並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為預防再犯罪,該法還規定了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人員刑滿釋放后的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制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開辦企業等加強監管。”省掃黑辦有關負責人說。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各級堅持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斗爭、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省掃黑辦負責人介紹,為總結實踐經驗,保障“打傘破網”,《反有組織犯罪法》第5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具體內容包括,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類型,明確對於這些行為,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並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辦理溝通機制作了規定﹔對依法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有的行為作出規定,明確底線禁區。

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反有組織犯罪法》第12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涉案財產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節,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該法作了一些新的規定。”省掃黑辦負責人介紹,《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保護涉案單位個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嚴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組織犯罪法》落實各方責任,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

“預防有組織犯罪工作需要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省掃黑辦負責人告訴記者,《反有組織犯罪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方面的職責作了規定,並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組織犯罪侵害作了專門規定。

此外,為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反有組織犯罪法》強調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省掃黑辦負責人介紹,在保障涉案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方面,該法明確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規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並對涉案財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作出專門規定。此外,還對証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的保護措施作了專門規定。(記者 張斌 楊佳俊 通訊員 余朗坤 文貽甜 袁利)

(責編:羅帥、彭應兵)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