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案件如何审判执行?湖南高院发布31条权威解答

2020年03月01日09:19  来源:湖南日报
 

2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针对全省各级法院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供其在涉疫情防控相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中参考。

《解答》共5大类31条,主要涵盖涉疫情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和涉疫情执行工作等相关问题,旨在切实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涉疫情刑事案件审判方面,《解答》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对实施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有力服务大局、有效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涉疫情民商事案件审判方面,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解答》明确,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的除外。《解答》还对如何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等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涉疫情行政案件审判方面,《解答》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行政案件,既要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又要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防控,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解答》进一步明确了对如何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征用发生的行政纠纷等相关问题。

《解答》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要安全有序地开展执行工作,探索线上执行各项机制,全面落实执行远程指挥和网络查控,全面开展线上执行措施,有效开展财产保全查控、执行查控等工作。《解答》还就加大涉疫情司法救助适用力度,强化多元解纷、提前预防和化解因疫情防控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隐患等进行了明确。(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李果)

(责编:何萌、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