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分类处置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

2020年04月14日08:29  来源:湖南日报
 

我省分类处置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

至2021年底,力争将全省保留煤矿总数控制在100处以内

昨日,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能源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按照现有产能保留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限期关闭退出一批分类处置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至2021年底,力争将全省保留煤矿总数控制在100处以内。

我省目前现有煤矿149处。分类处置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将按照“四个坚决、一个一律”原则。即:坚决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矿,坚决关闭或者出清长期停产停建的年产30万吨以下“僵尸煤矿企业”,坚决关闭年产30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不达标的煤矿,坚决关闭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饮用水资源保护区(简称“五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凡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允许保留。

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力争到今年底前实现采煤机械化,所有保留煤矿均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具备条件的煤矿于今年5月底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升级改造,确定升级改造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未完成升级改造的不得投入生产。

引导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煤矿关闭退出。去年已纳入关闭名单尚未按标准要求关闭到位的煤矿和暂时保留的应急储备矿井,应于今年底前依法关闭到位。引导资源条件不优、市场竞争力弱、限期不能实现机械化采煤、生态环境影响大的煤矿主动退出。(记者 奉永成 通讯员 欧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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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10种情形之一的煤矿,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证照(批复)不齐组织生产(建设)的;

2.技改扩能煤矿边技改边违法组织生产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技改审批或超过批准工期1年以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以及长期停产的;

4.限期2020年底关闭退出的煤矿,在批准区域外组织生产、批准区域内超核定头面、超核定下井人数、以掘代采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

6.年产30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在2020年底仍达不到本方案规定的安全保障能力的;

7.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年产15万吨以下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8.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存在重大隐患,擅自组织生产的;

9.对矿区范围与“五区”重叠,且经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论证为重叠部分退出后不再具备保留条件的;

10.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关闭的。

(责编:何萌、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