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怼他、告他、判他

2020年06月08日09:19  来源:长沙晚报
 

  近两年来,“霸座”一度成为网络热词。个别乘客在列车上霸占他人座位,在别人劝导其让座之时,不仅拒不改正自己的“霸座”行为,依然“我行我素”继续霸占,甚至摆出一副“我占我有理”的恶劣态度。面对这种情况,一些被“霸座”者以及旁观者虽然心存愤慨,但除了谴责之外却又无可奈何。

  新颁布的民法典要求“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以法律的名义对“霸座”行为说“不”!法律专家分析称,乘客如果任性“霸座”,既会遭到道德谴责,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原文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A 新闻回放 “霸座”引发全国关注,被限制乘火车

  2018年8月21日,在G334次列车上,男子孙某在一名女乘客上车前,先坐在了对方所持车票对应的座位上,该女乘客上车后,孙某继续“霸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还声称自己“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经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后来,孙某“霸座”的相关视频在网上传开,引发全国众多网友关注。

  次日,孙某回应称,自己当时态度不太好,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向女乘客表示道歉。 当年8月23日,济南铁路局方面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事后,铁路公安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取证,最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也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2019年7月9日,男子李某在K9012次列车4号车厢强行霸占了一对母子的座位。

  最先赶到现场的列车长劝其让座,李某无动于衷。值乘该趟列车的长沙铁路公安处乘警赶到后,要求其站起来让座,李某从座位上站起来却不让开,站在该处玩手机、喝水。乘警劝他把放在座位上的行李拿开,李某磨蹭一阵后拿开行李,但仍站在座位旁。僵持几分钟后,他朝车厢另一头走去,但很快又折返回来,并坐在座位上。

  在数次警告无果后,乘警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某带至餐车。周边旅客为之叫好。事后,列车到达前方的东莞东站,乘警将该男子移交给东莞东站派出所。

  B 专家分析 “霸座”既遭道德谴责,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霸座’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这也一直备受大众关注。”长沙市律师协会理事张征认为,针对“霸座”行为,如果仅靠道德谴责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约束,并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也不利于形成一个全民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这次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第815条中明确规定了旅客应当按照票面载明信息乘坐。”张征分析称,相比原来的合同法第294条关于客票的规定,民法典在第815条中不仅要求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而且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从“持有”到“按照”这一用词的变化可以看出,旅客按照票面载明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仅是旅客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旅客应尽的一项义务。这也表明,国家要引导全民遵纪守法、坚决遏制“霸座”这种无视公共秩序行为及侵害他人权利的决心。

  张征表示,对于“霸座”行为,我们原来只能对其中部分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以行政手段解决,而对其他“霸座”行为只能进行道德谴责。“我相信,有了民法典的这一明确规定后,‘霸座’这类行为必将逐步减少,直至消失。”

  他提醒称,大家在乘车出行时,应当严格按照票面载明信息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为,民法典施行后,这不再是一个人的自律问题,而是我们每个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同时这也是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今后,如果遇到他人“霸座”,大家除了进行道德谴责以外,还可要求“霸座”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聂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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