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实施办法草案进入“二审”
拟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保障和监管
6月1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并就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关于“建立与公共文化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的规定难以落实,法规中不宜作财政投入与财政增长挂钩之类的规定,也不宜规定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为此,二次审议稿立足我省财政的实际情况,同时为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结合调研中的意见,拟作出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科学测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需要逐步增加。”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要严格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建议。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如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亦是二次审议稿的关注重点。二次审议稿拟规定,推进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深度融合,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同样不可忽视,二次审议稿对此明确,少数民族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保护、传承、开发等工作,鼓励向社会提供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
此外,二次审议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并明确“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记者 陈奕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