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發改委黨組書記歐陽旭一審獲刑10年

2020年07月31日12:04  來源:人民網-湖南頻道
 

人民網長沙7月31日電 7月30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歐陽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歐陽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歐陽旭利用擔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處理司法案件、干部任免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7萬余元。

2012年,歐陽旭為罪犯吳某某違法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向有關人員打招呼,2012年4月27日吳某某被暫予監外執行。在監外執行期間,吳某某又涉嫌另案被立案偵查,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歐陽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歐陽旭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歐陽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歐陽旭積極退贓,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編:唐李晗、羅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