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彭正明等涉惡犯罪集團非法採礦、尋舋滋事、重大責任事故、生態環境損害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31名被告人共同承擔侵權賠償總額5498萬元。截至目前,這是湖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最高的公益訴訟案件。
今年9月15日,長沙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認定被告人彭正明、楊小輝等31人分別犯非法採礦罪、尋舋滋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十二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令其中16名被告人共同承擔侵權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賠償2400余萬元﹔判令其中25名被告人共同承擔侵權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失賠償3000余萬元,侵權賠償總額達5498萬元﹔責令被告人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彭正明等19人向長沙中院提出上訴。
長沙中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上訴人彭正明明知湘江水域禁止採砂,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沒有取得採礦許可証的情況下,購買並改造非法採砂船在湘江長沙段、湘潭段非法採砂。2016年,彭正明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上訴人楊小輝,在了解到楊小輝在新開鋪區域有一定勢力、有一幫人可以調配后,便採用合伙開設海鮮店、入干股合伙租賃採砂船非法採砂等方式,拉攏楊小輝。之后逐漸形成了以彭正明、楊小輝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長沙市、株洲市圍繞非法採砂,多次實施尋舋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2年至2019年,彭正明等人非法採砂近75萬噸,獲利逾3000萬元。其瘋狂盜採行為造成了河床結構破壞,水生物、礦產資源受損,水質下降等一系列嚴重后果。
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公益部分認定損失、劃分賠償責任、認定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遂作出前述裁定。(記者 何金燕 通訊員 孫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