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從瀏陽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由該院提起訴訟的周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瀏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瀏陽市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最終,犯罪嫌疑人周某被判處拘役2個月,宣告緩刑4個月,賠償漁業資源損害和生態環境補償費用共計2908元,並被要求在瀏陽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0年9月14日凌晨1時許,周某在禁漁期內的禁漁區瀏陽市北盛鎮撈刀河窯金村河段水域,使用帶逆變器的自制背包式電魚機非法捕撈水產品,被瀏陽市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現場查獲。經稱量,捕獲的翹嘴、鯽魚等各種魚類4.4公斤。
經專家評估,周某的行為造成魚類直接經濟損失142元、當年產卵損失價值585元。電魚對捕撈區域的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一方面直接危害魚類,在電極有效范圍水域內,電極擊死、擊傷、擊暈魚類,造成漁業資源損失嚴重。另一方面,僥幸逃脫電擊的魚類,因受到強電流的刺激和影響會導致其機體受傷、生理功能破壞等直接影響其種群繁衍,甚至可能會造成魚類基因突變,使后代畸形、病變概率增大,造成種質資源的破壞。同時,影響水生生物多樣性,危害水域壞境,嚴重者更會影響水體水質。
周某在禁漁期禁漁區內採取法律禁止的電魚方法捕撈水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湖南省漁業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周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願意積極修復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遭受的損害。
據了解,湘江長沙段、瀏陽河、撈刀河、溈水河等為常年禁漁水域,嚴禁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活動。撈刀河是湘江的一級支流,有“長沙市第二大內河”之稱,流經瀏陽市、長沙縣、開福區等地,有著豐富的漁業資源,對周邊人民的生產、生活產生著重要影響,保護好撈刀河的漁業生態環境對湘江流域乃至長江的生態環境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實施常年禁漁制度和魚類增殖放流,是擴大重點水域魚類種群規模、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記者 鄧艷紅 通訊員 譚玉芳 陳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