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賦予你的這些權利注意查收

2021年01月06日08:30  來源:紅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是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及附則,共計1260條。

從胎兒到墳墓,《民法典》保護中國人生老病死的各個階段,涵蓋社會生活中的各個方面,保護的權益范圍相較於之前的單行法也將更加廣泛。不做法律的糊涂人,《民法典》賦予我們的新權利要及時掌握學習,記者就為大家梳理了幾條與我們普通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幾大亮點。

房子7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民法典》規定“自動續期”

入手一套有著30年房齡的“老破小”,40年后,房子還屬於我嗎?“房屋產權70年”是整個社會非常關注的問題。如果房屋到期,該怎麼辦?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提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小區公共場所廣告收入歸誰?《民法典》明確公共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長期以來,小區業主共有產權部分產生的收益的歸屬問題,一直都有爭議。諸如電梯廣告、大屏廣告、展位廣告、車位租金等收入,多數是物業公司在管理、收取,業主很難獲得這部分利益。

此前,由於物權法的規定並不明確,引發了諸多矛盾糾紛,《民法典》明確小區的公共收益屬於業主共有,其第二百八十二調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胎兒的部分民事權益受保護,8歲、18歲是重要分界點

《民法典》實施后,法律年齡隨之改變,《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的部分民事權利也受到合法保護。

《民法典》第1082條還規定:1周歲以內,嬰兒的父親不得向母親提出離婚,但母親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父親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規定,8歲是一個很重要的年齡分界線,把未成年人分成兩個階段:8歲前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歲以后,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到了18歲這個年齡,就屬於成年人了。享有廣泛的公民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與國家管理,擔任公職和社會職務的資格(包括擔任警察、律師、公務員),辦理公司、企業。《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根據《民法典》1047條規定,從20歲開始,女性獲得了結婚的權利能力。在婚姻領域,男性比女性要遲兩年到22歲才獲得結婚的權利能力。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舉証責任分配!

丈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私自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影響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歷來受到廣泛關注。

從《民法典》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邏輯是: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圍內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而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証証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証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嚴禁高空拋物,民法典保護頭頂上的安全

針對近年來高層住宅小區內存在的“高空拋物”安全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一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周春梅對該法條進行了解讀。

周春梅表示,為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因高空拋物、墜物給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通過綜合治理的思路,重點從直接責任、調查責任、侵害人不明的責任、安全保障責任四個方面作出完善規定:

1.明確直接侵權人的法律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明文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將高空拋物列為法律禁止性行為,該規定不僅從道德上,更是從行為規范和法律層面確立了拋擲物品的不法性,對該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明確了高空拋物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應當由直接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2.確立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責任。高空拋物問題最大的難題在於,受害人因舉証能力的局限和調查權限的欠缺,無法提供確定侵權人的証據,進而導致維權的困難。《民法典》的亮點之一在於明確規定發生高空拋物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樣,既能通過公安等偵查機關的介入,增加警示行為人從事高空拋物的威懾力,又能通過公安機關專業的調查能力、多樣的調查手段,最大概率地查清責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時獲得救濟。

3.明確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償權。在發生拋物、墜物事故后,經公安機關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出於對受害人救濟、督促發現真正的行為人和有效預防高空拋物行為的考慮,《民法典》仍然堅持了《侵權責任法》八十七條關於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則。但是,上述案例2的處理結果,容易讓社會大眾產生困惑:讓沒有拋物的人“連坐”,為別人的錯誤買單和承擔責任似乎不公平?基於此,《民法典》在責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同時,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內容,進一步明確可能加害人承擔的是一種墊付責任,其在承擔補償義務后享有對侵權人的追償權,這樣讓僥幸暫時開脫的真正侵權人承擔法律,免於可能加害人的“連坐責任”,真正彰顯司法的公平。

4.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責任。小區物業服務與人們的生活密切,《民法典》作為生活百科全書明文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在維護小區秩序、保障業主人身財產權益安全的義務。尤其是對高空拋物,《民法典》進一步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受害人除了可以請求直接侵權人、可能加害人承擔責任外,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拋擲物品、墜落物品的,也應當對損害后果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居住權”入法,購買二手房的要注意查詢這個信息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安仁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四級高級法官胡清文表示,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佔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設定的目的在於將房屋所有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實現特定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也可以靈活地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我國首次從民商事基本法層面明確居住權,有利於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於應對老齡化的挑戰、保障拆遷安置住戶的居住權益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家庭成員的居住權,實現“住有所屋”的目標。

沒有登記,則不產生居住權。那些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其自由處置是受到限制的,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律障礙,即雖然交易的房屋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証的過戶登記,新房東也不能趕走依合同約定,或者依遺囑方式居住的居住權人。今后購買二手房,有了一條必備的手續,就是購房人在購房時不僅需要查詢房屋的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應注意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

設立“好人條款”,見義勇為免責!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就是對見義勇為的最生動詮釋。近年來,“扶不扶”“扶不起”成了社會痛點,不少人對“見義勇為”畏首畏尾。民法典設立的“好人條款”,為見義勇為者撐起了“保護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法官喬寶全表示,在碰到一些沒有目擊者或視頻錄像証明行為人是否為見義勇為的情況下,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來認定,而不能一味的將証明責任加之於見義勇為者身上。對於最后被証實是做好事,卻被當事人誣陷為肇事者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對誣陷者的懲處力度,嚴重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隻有這樣才不會再出現見義勇為者蒙冤、讓人民群眾不再願意做好事的情形。(記者 鄭濤)

(責編:唐李晗、羅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