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三男子在湘江禁漁區非法捕撈 均獲刑4個月

2021年01月28日13:57  來源:長沙晚報
 

湘江長沙段屬於常年禁漁的水域,禁止從事捕撈作業以及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活動。去年7月,許某鋼等三人在開福區湘江深水碼頭附近非法捕撈,被執法人員當場抓獲。1月26日,開福區人民法院湘江環境資源法庭公開審理了這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22日21時許,被告人許某鋼、許某龍、許某林攜帶捕魚工具至長沙市開福區湘江深水碼頭附近水域,放置小於網目尺寸的漁網,在禁漁期、禁漁區進行非法捕魚。次日5時許,三人在收網過程中被執法人員現場抓獲。現場查獲三人捕獲的各類水產品共計16.65公斤。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鋼、許某龍、許某林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庭審法官楊宇表示,“三男子都是頭天晚上去下網,第二天一早再去收網。實際上,他們明知這段水域是禁漁的,但仍然心存僥幸,怕白天捕魚被漁政人員查獲,而選擇在夜晚進行捕撈。”

法院認為,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三人的行為對湘江生態、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造成破壞,依法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鋼、許某龍、許某林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承擔破壞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修復責任:從市級以上魚類原良種場購置10厘米以上濾食性魚類苗種(鰱3000尾、鳙3000尾)放流湘江水域﹔並在市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重點水域常年禁漁的通告》明確,長沙地區常年禁漁水域為:湘江長沙段、瀏陽河、撈刀河、溈水河、靳江河岳麓段和寧鄉段、龍王港湘江河口至楓林路橋段、沙河湘江河口至譚家巷水閘段等。楊宇表示,老百姓出於興趣愛好釣魚是允許的,僅限單人單釣﹔在禁漁水域進行非法捕撈,以及使用禁用漁具是明令禁止的。(記者 劉樹源)

(責編:李淑靜、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