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銀行卡賣給電詐分子,這事千萬別做

2021年05月18日11:20  來源:長沙晚報
 

  當前,電信詐騙犯罪呈現分工細化的態勢。為進一步推進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宣傳工作,提高人民群眾對電信網絡犯罪的防范意識,開福法院昨日通報兩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

  案例一:幫電信詐騙分子架設“多寶卡”

  2020年6月2日到7月6日,袁某東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手機支付寶賬號多次接受網名為“華哥”(另案處理)的資金共計人民幣89000元,並與其達成在各地架設“多寶卡”設備的合作意向后,遂與袁某、徐某等人共謀,由袁某東購買設備、電話卡和接受“華哥”的資金等,袁某負責架設設備及換卡,徐某負責駕駛贛牌寶沃車。這期間,先后在江西、安徽、長沙等地架設“多寶卡”設備,為“華哥”實施電信網絡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

  2020年6月29日,袁某、徐某駕車在長沙市開福區潘家坪路段架設“多寶卡”設備,“華哥”等犯罪團伙人員利用該設備轉換的電話號碼,多次騙得廣東、山東、江蘇等地被害人王某某、周某、魏某某共計人民幣186306元。

  被告人袁某東、袁某、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綜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和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袁某東、袁某、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均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案例二:出售自己銀行卡供電信詐騙

  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7日,張某邈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中國工商銀行長沙市開福區月湖支行補辦了一張銀行卡后,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鄧某(另案處理)等人收購銀行卡是提供給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該銀行卡和手機卡、密碼器、支付寶賬號等出售給鄧某,幫助他人進行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非法獲利4000元。

  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和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邈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對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年來,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7件,16人被判處刑罰。法院提醒廣大市民,遠離網絡犯罪活動,切勿因貪圖蠅頭小利而幫助電信詐騙分子安裝相應設備或出租、出售、轉借銀行卡﹔一旦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劉笑貧)

(責編:羅帥、彭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