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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發《若干措施》 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2022年05月14日09:55 | 來源: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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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日前,湖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措施》,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州、縣市區委,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基層建設、夯實治理基礎,現制定我省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措施。力爭到2025年,全省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高﹔到2035年,基本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完善黨全面領導基層治理制度。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對基層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統一領導,涉及基層治理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都要由黨組織研究討論后按程序決定。積極推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以及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依法把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有關要求寫入各類組織章程,注重把黨組織推薦的優秀人選通過一定程序明確為各類組織負責人,探索建立基層各類組織定期向黨組織報告工作、年度述職制度。創新黨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持續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

二、完善鄉鎮(街道)管理體制。深化基層機構改革,各地可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在機構限額內因地制宜設置鄉鎮(街道)機構。除法院、公安、稅務等單位設置派駐機構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要納入鄉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並賦予鄉鎮(街道)對派駐機構負責人的人事考核權和征得同意權。

三、完善黨建引領的社會參與制度。堅持黨建帶群建,統籌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資源配置,支持群團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職能。培育扶持公益性、服務性、互助性社會組織。支持黨組織健全、管理規范的社會組織優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服務項目,引導鄉鎮(街道)成立樞紐型社會組織,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培育孵化、人員培訓、資金代管等綜合服務。加強區域化黨建工作,在農村推行黨群連心“五個到戶” (黨員聯系到戶、民情走訪到戶、政策落實到戶、產業對接到戶、精准服務到戶)工作機制﹔在城市推行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在職黨員到社區“雙報到”制度,推動“我為群眾辦實事”常態長效。

四、增強鄉鎮(街道)行政執行能力。優化鄉鎮(街道)行政區劃設置,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撤鄉設鎮、撤鎮設街道。依法賦予鄉鎮(街道)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和應急處置權,強化其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綜合執法機構﹔街道可由所在縣市區綜合執法機構統一行使執法權,也可通過法定程序受委托集中行使部分相關行政處罰權。制定發布鄉鎮(街道)執法事項目錄。建立健全鄉鎮(街道)綜合檢查與縣級專業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加強聯合執法、聯動執法。推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

五、增強基層公共服務能力。市州、縣市區政府要規范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等事項以及村(社區)公共服務和代辦政務服務事項,將直接面向群眾、基層能夠承接的服務事項依法下放。優化鄉鎮(街道)政務服務流程,全面推進一窗式受理、一站式辦理,加快推行市域通辦,逐步推行跨區域辦理。持續推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規范化建設,依托其開展就業、養老、醫療、托幼、文體等服務,加強對困難群體和特殊人群關愛照護,做好傳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新時代新社區新生活”服務質量提升活動,推動生活性服務業補短板上水平。依法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提供社區服務。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

六、增強基層議事協商能力。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圍繞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確定鄉鎮(街道)協商重點,由鄉鎮(街道)黨(工)委主導開展議事協商,完善議事協商會、民主懇談會、聽証會、屋場會等協商方式,探索建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公眾列席鄉鎮(街道)有關會議制度,積極推行民生實事人大代表票決制。加強政協協商與基層協商的對接聯動,積極推進村(社區)協商,聚焦群眾關心的民生實事和重要事項,定期開展民主協商。通過請上來、走下去等方式,建立鄉鎮(街道)協商與村(社區)協商銜接互動機制。

七、增強基層應急管理能力。強化鄉鎮(街道)屬地責任和相應職權,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加強基層應急救援、監管執法力量和信息員隊伍建設,建立統一指揮的應急管理隊伍、救援隊伍,加強鄉鎮(街道)應急物資儲備。完善細化鄉鎮(街道)應急預案,構建多方參與的社會動員響應體系和群防群治聯防聯治機制,做好風險研判、預警、宣傳、應對等工作,每年組織開展綜合應急演練,提高科技信息化水平。強化市州、縣市區政府對鄉鎮(街道)應急准備工作和應急狀態下的人、財、物支持。加強村(社區)應急避災場所建設,增強村(社區)的組織動員能力。

八、增強基層平安建設能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鄉鎮(街道)政法委員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加強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完善村(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提供“一站式”解紛服務的實體平台和在線平台,推進矛盾風險預測、防范、調處、引導的全周期、全鏈條解決。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完善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強化群防群治力量,健全防范涉黑涉惡問題長效機制。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完善社會心理服務網絡。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分類推進平安鄉村、平安社區等基層平安創建活動。

九、推進村(居)民委員會規范化建設。以縣市區為單位,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村(社區)規模,不盲目求大。穩慎開展村民委員會調整,確保布局科學、尊重自然、尊重歷史、總體穩定。依法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具備條件的應設盡設。規范撤銷村民委員會改設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縣級備案制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有序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作用,村民委員會應設婦女和兒童工作等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增設環境和物業管理等委員會。全面落實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屆期承諾、年度述職、民主評議、離任審計等制度。

十、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建設。深入開展“憲法進社區”“送法下鄉”“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月”等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培養農村“法律明白人”和“農村學法用法示范戶”,積極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完善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充實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力量,優化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推動鄉鎮(街道)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推進基層公共法律服務規范化、標准化。指導村(社區)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健全合法性審查和履行機制。

十一、推進基層思想道德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責任制,制定新時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責任清單,把參與基層治理情況作為開展文明單位創建的重要指標。健全村(社區)道德評議機制,深化公民道德建設工程,組織開展道德模范評選表彰活動。深化拓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試點建設,指導村(社區)成立紅白理事會,發揮村(居)規民約作用,治理婚喪陳規陋習,倡導文明節儉新風。

十二、推進公益慈善事業發展。創新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持續實施基層社會工作服務站項目,加大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培育和社會工作崗位開發力度。加快實現村(社區)志願服務站點全覆蓋,推動志願服務關愛行動制度化、常態化開展。暢通和規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社會組織、志願者和駐村(社區)單位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途徑,全面激發基層社會治理活力。

十三、推進基層智慧治理能力建設。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將鄉鎮(街道)、村(社區)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統籌推進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台和應用終端建設。大力推行“互聯網+基層治理”,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地理信息等基礎數據,實行村(社區)、網格數據綜合採集。打通部門間數據壁壘和信息孤島,推動部門業務系統與省“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對接,推進高頻政務服務事項全程網辦,並開展基層服務平台適老化改造和無障礙信息服務,保留必要的線下辦事服務渠道。加快推進實施以“雪亮工程”為代表的城鄉末端智能感知系統布局,及時感知社會治安態勢,全面提升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四、推進基層權責事項規范化建設。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督促落實鄉鎮(街道)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自治事項、依法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減負工作事項清單,並為權責事項以外委托工作提供相應支持。建立鄉鎮(街道)、村(社區)工作事項准入制度,未經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各職能部門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鄉鎮(街道)、村(社區)承擔。對鄉鎮(街道)、村(社區)實行綜合考核,分別由縣市區、鄉鎮(街道)統一組織實施。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要求外,各級不得與鄉鎮(街道)、村(社區)簽訂責任狀、實行“一票否決”。

十五、推進基層治理隊伍建設。推進編制資源向鄉鎮(街道)傾斜,鼓勵跨層級、跨地區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嚴格執行鄉鎮(街道)干部任期調整、最低服務年限等規定,落實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政策。全面落實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資格縣級聯審機制,堅決防止政治上的兩面人,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及涉及宗族惡勢力等問題人員,非法宗教與邪教的組織者、實施者、參與者等進入村(社區)“兩委”班子。健全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探索將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管理。探索實行縣級機關新進人員到村(社區)挂職鍛煉制度。充分發揮離退休干部和黨員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

十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深化鄉鎮(街道)紀檢監察機構和村(居)務監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健全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機制,積極探索對集體“三資”達到一定規模的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提級監督。聚焦鄉村振興、教育、醫療、養老、社保等基本民生領域,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貪污侵佔惠農惠民資金問題。拓寬群眾監督渠道,完善用好省“互聯網+監督”平台,統籌推進“監督服務微信群”“監督一點通”建設管理,落實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制度,加強村級小微權力監督,推進清廉鄉村建設。

十七、強化基層治理投入保障。完善鄉鎮(街道)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財政困難地區的支持傾斜力度。進一步深化鄉鎮(街道)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編制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化以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布局。研究制定鄉鎮(街道)、村(社區)的辦公、服務、活動、應急等功能面積標准,採取盤活現有資源或新建等方式,支持鄉鎮(街道)“五小”設施、干部周轉房、黨群服務中心、養老綜合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加快補齊城市新建住宅區、老舊小區、農村易地扶貧搬遷和生態移民安置區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短板。

十八、強化基層治理督促指導。加強對基層治理工作成效的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市、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以及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選樹表彰基層治理先進典型,深入開展全省和諧社區示范創建、鄉村治理示范村鎮創建以及基層治理創新實驗。做好基層治理調查統計工作,建立基層治理群眾滿意度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基層治理專題宣傳。(記者 楊佳俊)

(責編:唐李晗、羅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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