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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報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01月14日09:09 |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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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決策部署,認真落實《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湖南省監察委員會、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選編印發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指導湖南省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精准辦理行賄案件,共同打好反腐敗“組合拳”,加大追贓挽損力度,切實有效預防行賄犯罪,推動反腐敗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1.衡陽程某某行賄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漢族,深圳市華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6年6月,耒陽市經濟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開投公司)為解決重點項目建設資金擬進行融資。華某公司實際控制人程某某為承攬該筆融資業務,向時任經開投公司總經理肖某某(已判決)提出請托,並承諾給予好處費。程某某先后為經開投公司融資共計11億元,並以湖南銀某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長沙達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華某公司的名義與經開投公司簽訂第三方融資服務合同,收取中介費共計3580萬元。程某某借用他人名義以勞務費、簽署居間協議等方式從上述三家公司套現共計2450萬元。為感謝肖某某在融資業務承攬上提供的幫助,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程某某先后6次送給肖某某人民幣共計710萬元,肖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9年3月26日,耒陽市監察委員會以程某某涉嫌行賄罪向常寧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5月16日,常寧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一審、重審一審,2020年9月25日,常寧市人民法院以程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六十五萬元。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3月24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堅持受賄行賄查處一體推進,斬斷投融資領域“圍獵”與被“圍獵”利益鏈。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深刻認識投融資領域腐敗問題的主要特征和嚴重危害,一體推進受賄行賄的查處,對嚴重損害政治經濟環境的行賄犯罪,要嚴厲打擊、嚴肅懲處。要斬斷“損公肥私”攫取不正當財產性利益的利益鏈,破除融資掮客與融資機構之間的權錢交易關系網,對腐敗分子和不法商人形成強大震懾,彰顯正風肅腐的堅定決心,推動構建規范公平的投融資市場秩序。

  二、堅持“巡察”“監察”“檢察”貫通協同,形成打擊處置合力。監察機關要緊盯巡察移交問題線索,加大對投融資等重點領域的受賄行賄打擊力度,深挖徹查其中存在的腐敗問題。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密切協作配合,綜合研判案情,把握証據標准,厘清涉案人員、涉案企業與行賄犯罪的關聯性,准確認定系個人行賄犯罪還是單位行賄犯罪,提升辦案質效。

  三、堅持推進系統治理,補齊制度短板。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堅持系統施治、標本兼治,深入剖析辦案中涉及的系統性、典型性問題,追溯腐敗問題的形成機理和制度根源,依法提出防范風險、固本培元的有效建議,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和建章立制工作,將案件查處效能轉化為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動能,實現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綜合效應。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2.常德張某某行賄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6年9月出生,漢族,住常德市安鄉縣某某小區。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某某為承攬安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相關工程項目,送給縣交警大隊原黨委書記、大隊長張某凱(已判決)人民幣116.76萬元。

  2020年1月至8月,張某某為感謝安鄉縣城投公司原董事長楊某某(已判決)在承攬安鄉縣城投公司黑水一標段、同興水廠等民生領域工程項目上提供的幫助,送給楊某某人民幣160萬元。

  2021年5月31日,安鄉縣監察委員會將張某某向張某凱行賄一案移送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6月30日,澧縣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行賄罪向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4月20日,安鄉縣監察委員會查清張某某向楊某某行賄犯罪事實后,向澧縣人民檢察院補充移送。同年5月17日,澧縣人民檢察院向澧縣人民法院補充起訴該筆事實。同年6月30日,澧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判決后,張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嚴懲民生領域行賄犯罪,以法治方式推動構建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在辦案中對涉民生領域腐敗行為保持高度敏感性,加大對污水整治、自來水廠、交警大隊整體搬遷項目等涉及政府重點工程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針對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拉攏腐蝕重點領域和重點工程國家工作人員,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賄犯罪行為,充分評估案件所涉領域和危害后果,依法從嚴打擊,構建親清政商環境,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落實監檢銜接工作機制,高效處置移訴后新發現的行賄事實。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在辦案中發現已移訴對象有新的行賄事實的,充分運用提前介入、案件咨詢等法法銜接工作機制,通過閱卷審查、案情討論,全面固定証據鏈條,完善証據體系,統一法律適用。檢察機關在建議審判機關中止審理的同時,監察機關及時補充移訴遺漏的行賄事實,檢察機關及時補充起訴,在審判環節與原案合並審理,高效、精准打擊行賄犯罪。

  三、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從源頭上有效遏制行賄犯罪的發生。行賄罪和受賄罪是對合犯罪,行賄一定程度上是產生受賄犯罪的誘因和源頭,行賄動因在於行賄人認為“穩賺不賠”。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受賄行賄一起查、國家損失和不法利益一起追的重要決策部署,加大追贓挽損力度,提高行賄成本代價,不讓行賄人因行賄而獲利,從根本上打消行賄人的投機和僥幸心理,有效預防行賄犯罪,最大限度挽回公共財產損失,推動實現對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3.沅江夏某某行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9年1月出生,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2001年至2018年,夏某某等人以生產和銷售蘆葦的名義承包洞庭湖的下塞湖水域。其間,夏某某等人圍堤圈湖,在下塞湖大肆開展非法採砂、毀滅性捕撈等活動,對到下塞湖捕魚的群眾多次實施毆打、恐嚇、強佔漁船等行為,並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展成為以夏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洞庭湖的生態環境和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04年底至2018年初,為謀求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達到長期圈佔下塞湖湖州、持續開展非法採砂、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目的,夏某某先后多次向時任沅江市委書記鄧某某(已判決),沅江市漉湖蘆葦場三任黨委書記冷某某(已判決)、曹某某(另案處理)、王某某(已判決),湘陰縣湖洲管委會主任楊某某(已判決)、砂管辦工作人員胡某(已判決)等多人行賄,共計行賄203.5萬元。(其他犯罪事實略)

  2018年12月29日,益陽市監察委員會、益陽市公安局分別將夏某某等人涉嫌行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等案移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於2019年7月4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25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行賄、非法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訴。12月2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重點打擊行業領域行賄犯罪。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治理的政治責任,重點打擊行業領域行受賄犯罪問題以及相關的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堅決“掃黑除惡”、“打傘破網”、“一網打盡”,護航當地生態可持續發展,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充分運用反腐敗協調機制,分工協作凝聚工作合力。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辦理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犯罪的互涉案件中,應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以反腐敗協調機制為依托,強化案件溝通協調,定期互通案件進展,互相配合支持,打好“組合拳”,通過有效法法銜接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實現執法程序規范、事實認定清晰和法律適用准確的有機統一。

  三、努力寫好“后半篇文章”,守護一江碧水。監察機關通過嚴肅處理違紀違法領導干部和向地方政府、行業監管部門提出紀律檢查建議和監察建議的方式,督促地方黨委政府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強化環境監管執法,注重長效治理。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刑事檢察和公益訴訟職能作用,有效跟進生態環境修復和保護工作,共同守護好一江碧水。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六條

  4.南縣吳某行賄、非法採礦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男,1987年6月出生,漢族,湖南某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吳某等人在南縣淞澧洪道水域非法採砂,為逃避行政執法部門處罰,吳某請托時任南縣水務局黨組成員余某某(已判決)給予幫助和關照,余某某接受請托並多次為吳某通風報信、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等。其間,吳某送給余某某手機一台、購車款現金34.388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35.358萬元。(非法採礦、騙取貸款犯罪事實略)

  2019年7月22日,南縣公安局將吳某等人非法採礦、騙取貸款一案移送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2月18日,南縣人民檢察院向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月6日,南縣監察委員會以吳某涉嫌行賄罪向南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3月26日,南縣人民檢察院向南縣人民法院追加起訴吳某行賄事實。10月28日,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以非法採礦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以騙取貸款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三十三萬元。一審判決后,吳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保持高壓態勢,加大打擊執法領域行賄犯罪力度。向執法人員行賄不僅損害執法人員職務的廉潔性,還嚴重損害執法公平和法治權威。不斷加大對執法人員行賄犯罪的查處力度,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注重發現普通刑事案件背后的職務犯罪問題線索並及時移送,充分彰顯了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敗的堅定決心。

  二、暢通銜接機制,高效服務反腐敗工作大局。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配合銜接,不斷完善提前介入、案件移送、通報案件進展等銜接工作機制,積極促進監檢銜接配合有力、協同高效,從而達到整合辦案力量、提升辦案效率的目的,為更有力地打擊重點領域行受賄犯罪,更好地服務於反腐敗工作大局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強化監督措施,推動生態文明修復和執法監管規范化。監察機關通過生態環保領域個案查辦推動解決該領域中的共性問題,促進行業監管規范化,助力守護綠水青山。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刑事打擊 公益訴訟”檢察職能,讓違法犯罪者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履職,推進源頭治理、標本兼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5.張家界李某某行賄、串通投標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1969年4月出生,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某某巷。

  2000年至2017年,在時任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局長、張家界市司法局局長向某某(已判決)的幫助下,李某某先后承建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辦公大樓裝修工程、張家界市司法局辦公大樓提質改造工程等工程項目。其間,為感謝向某某的幫助,李某某多次送給向某某財物共計35.7152萬元。

  2011年底,在時任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李某(已判決)的幫助下,李某某以湖南撈刀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中標張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業務用房工程項目,並獲得李某違規撥付工程款130萬元,作為該工程項目啟動資金。2012年至2016年,為感謝李某的幫助,李某某多次送給李某現金共計14.5萬元。(串通投標犯罪事實略)

  2022年2月17日、3月10日,張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以下簡稱武陵源公安分局)、慈利縣監察委員會分別以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行賄罪移送張家界市武陵源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武陵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於同年3月17日以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向張家界市武陵源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陵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月8日,補充起訴李某某涉嫌行賄罪的事實。6月16日,武陵源區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一審判決后,李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合力提升案件質效。在查處行賄犯罪的工作中,監察、檢察、審判、公安機關應充分履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形成聯合懲治行賄的工作合力。在辦理互涉案件時,承擔為主調查職責的監察機關應加強在線索移送、辦理進度、証據調取、程序銜接等方面的統籌協調,確保工作步調協同、程序銜接暢通。既要提升辦案效率,又要確保案件質量,以行賄案件高質效辦理有力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使反腐敗的強大合力和工作成效更加凸顯。

  二、精准打擊行賄及關聯犯罪。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應全面收集涉及行賄人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情節的相關証據。檢察機關應加強對職務犯罪自首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研究,結合行賄人具體到案情況,嚴格審查相關証據材料,准確適用法律,嚴格把握職務犯罪中自首等重要量刑情節的認定標准。同時,在罪數認定上要厘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通過對行賄犯罪的精准打擊實現辦案“三個效果”的統一。

  三、全過程追贓實現標本兼治。行賄犯罪多為經濟利益驅動,為有效實現行賄犯罪源頭治理,需依法、綜合運用追繳非法獲利、加大財產刑運用和執行力度等手段。在行賄非法獲利金額的確定方面,可通過委托審計、鑒定等方式合理確定。在非法獲利的追繳方面,監察、檢察、審判等各方應立足各自職責,能動履職、同向發力,共同推動不法利益應追盡追。通過有效提高違法犯罪經濟成本,提高打擊行賄的精准性、有效性,從源頭上遏制違法犯罪動力。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四條

(責編:羅帥、彭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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