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垃圾未分類,物業被罰款

2020年10月29日09:40  來源:長沙晚報
 

隨著《長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正式實施,長沙垃圾分類工作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28日,因未履行垃圾分類責任,天心區城管執法大隊青園中隊向轄區五凌路上某小區物業負責人開出1000元罰單。

“生活垃圾必須要按規定分類投放和清運。”執法人員告訴記者,此前他們已多次上門指導和檢查,並下達了整改通知,但28日執法人員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小區垃圾站內仍然存在垃圾混運的情況。

按照《條例》規定,長沙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其中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未按規定分類清運或者轉運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記者 唐朝昭 通訊員 譚巧 任金海)

(責編:唐李晗、羅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