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基层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担当作为,尤其是支持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湘潭市纪委监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要求,出台了《湘潭市鼓励基层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免责减责的意见》,对涉及轻微违纪违法行为的基层党员干部,实施容错免责减责。
容错的判断依据为:一看动机缘由,是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还是出于公心、无意犯错。二看犯错时间,是规矩明晰、三令五申之后,还是改革探索、先行先试阶段。三看程序方法,是自作主张、独断专行,还是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四看情节轻重,是严重违纪违法,还是轻微违纪触法。五看危害程度,是难以消除的重度危害,还是尚可控制的轻度危害。六看认错态度,是对抗检查、消极应对,还是主动认错、积极补救。七看一贯表现,是经常犯错、任性妄为、群众基础差,还是历来忠诚老实、尽职尽责、群众口碑好。
不予容错的情形为:一不容不讲政治,不得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不容以权谋私,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容劳民伤财,不得借基层改革创新发展等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四不容有错不改,不得经组织提醒或给予处理处分后,仍消极整改,再次出错。五不容损失严重,不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六不容影响恶劣,不得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七不容其他情形。有关规定明确不能予以容错免责减责的其他情形。(湘潭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