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4.4公斤水产品,长沙一男子被判刑

2020年12月14日16:01  来源:掌上长沙
 

今天,记者从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提起诉讼的周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浏阳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最终,犯罪嫌疑人周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赔偿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共计2908元,并被要求在浏阳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周某在禁渔期内的禁渔区浏阳市北盛镇捞刀河窑金村河段水域,使用带逆变器的自制背包式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浏阳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称量,捕获的翘嘴、鲫鱼等各种鱼类4.4公斤。

经专家评估,周某的行为造成鱼类直接经济损失142元、当年产卵损失价值585元。电鱼对捕捞区域的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一方面直接危害鱼类,在电极有效范围水域内,电极击死、击伤、击晕鱼类,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严重。另一方面,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因受到强电流的刺激和影响会导致其机体受伤、生理功能破坏等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甚至可能会造成鱼类基因突变,使后代畸形、病变概率增大,造成种质资源的破坏。同时,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危害水域坏境,严重者更会影响水体水质。

周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取法律禁止的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遭受的损害。

据了解,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等为常年禁渔水域,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捞刀河是湘江的一级支流,有“长沙市第二大内河”之称,流经浏阳市、长沙县、开福区等地,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对周边人民的生产、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保护好捞刀河的渔业生态环境对湘江流域乃至长江的生态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常年禁渔制度和鱼类增殖放流,是扩大重点水域鱼类种群规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谭玉芳 陈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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