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清查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等信息进行登记,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监督权等,确保持续发挥作用和产生效益。
意见要求,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携手奔小康”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坚持精准导向、依法依规、群众参与、权责明晰,依法依规厘清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收益者、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平公正,严防资产流失,摸清项目资产“家底”。
同时,对于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要结合实际尽量盘活。经营性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扶贫项目资产所得收益如何分配?意见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其中,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可支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产业,或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支出、帮困救助、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收益分配根据脱贫情况动态调整,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汉”,避免平均主义。鼓励通过资产收益支持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效果好的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记者 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