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規范居民自建房的地方性法規出台
全國首部規范居民自建房的地方性法規出台
填補全國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空白”
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風險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文志強表示,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多年來,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各地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產業園區、旅游景區等重點區域建設了大量居民自建房。一些居民為便於出租或經營,違規建設、改擴建現象比較普遍,出現嚴重安全隱患。
長沙市望城區“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發生后,省人大常委會扛起地方人大在保障安全發展中的責任,決定採取“小快靈”立法方式,圍繞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問題進行立法。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司法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組建立法專班,全面開展起草工作。
《規定》在全國率先明確了居民自建房的定義。居民自建房,是指城鄉居民自行組織建設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城市、縣城現狀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過三層,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過三層的,改(擴)建、重建后層數不得超過原依法批准層數﹔每戶居民自建房的經營業態一般不得超過三種﹔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擅自加層或者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居民自建房竣工后,業主應當組織竣工驗收……《規定》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規律,設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監管、房屋安全責任、房屋竣工驗收、安全鑒定、安全排查、危房處置、公民參與等一系列制度,填補全國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空白”。
《規定》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負責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把農村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職責壓實到基層。全面授權全省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處罰權,破解了基層政府想管又無權管、無能力和力量管等難題,打通基層綜合執法“最后一公裡”。
文志強表示,《規定》針對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難點、短板和關鍵問題,緊密結合湖南實際,提出切合實際的解決方案,在發揮安全監管作用的同時,將起到便民利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記者 陳奕樊 劉奕楠 通訊員 梁斌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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