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湖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发布消息,湖南出台《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全省各级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何进行审计监督有章可循。其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将被重点审计。
据了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往往与经济和民生紧密相关,过去我省对该领域的审计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约束。为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我省专门制定《办法》,填补该领域审计规章制度的空白。
按照《办法》规定,凡列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建设项目名录,且省本级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上、市州本级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5000万元以上、县市区级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属于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我省审计机关将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项目采取一项一组或者多项一组的方式实施跟踪审计。对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将尤为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是否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是否存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今后,与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或单位将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记者 彭雅惠 通讯员 邹湘木 颜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