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该引用哪个条款?”近日,郴州市纪委监委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时,有检查人员提出了疑问。随后,检查组组长召集组员讨论。
该案的违纪事实是一名村委干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党组织对他的工作安排,办理该案的县纪委引用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但检查人员认为该村委干部对乡镇安排的疫情防控工作任务,未采取正常的程序请求改变,而是拒不执行。参与讨论的人员纷纷各抒己见,最终一致认为该行为属于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条款应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在今年对县市区纪委监委2020年度查办案件进行交叉检查时,市纪委监委组织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开会讨论研究或咨询上级部门,答疑解惑;对有疑问的案件,及时充分沟通,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对县市区纪委监委查办的案件进行交叉检查,是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每年的必选动作。此次交叉检查,共抽调市直纪检监察工委和11个县市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人员共35人参加。检查范围覆盖了2020年查办的所有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的案件,同时,随机从乡镇(街道)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的案件中各抽选1件给予轻处分的案件,共检查案件284件。检查人员严格依照新修订的案件质量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案件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和手续六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接下来,市纪委监委对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评分情况召开案件质量检查评析会议,对被检查的案件进行交流点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根据案件质量检查和交流研讨情况,书面通报被检查单位,督促整改,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水平,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郴州市纪委监委)